2 | 规范性引用文件 | 取消ISO 2076:1999 纺织品-人造纤维-属名; 修改GB/T 4146为GB/T4146.1 | ISO 2076:1999纺织品.人造纤维.属名 | 删除条款 |
4.6 | 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 含有两个及以上且纤维含量不同对的制品组成的成套产品;或纤维含量相同,但每个制品作为一单独产品销售的成套产品,则每个产品上应有各自独立的纤维含量标签。 | 含有两个或以上且纤维含量不同对的单元制品组成的成套产品;或纤维含量相同,但每个单元作为一单独产品销售的成套产品,则每个产品上应有各自独立的纤维含量标签。 | 删除单元概念 |
4.7 | 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 纤维含量相同的成套产品,并且成套交付给最终消费者时,可将纤维含量的信息仅标注在产品中的一个制品上。 | 纤维含量相同的成套产品,并且成套交付给最终消费者时,可将纤维含量的信息仅标注在产品中的一个单元上。 | 删除单元概念 |
4.10 | 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 纤维含量标签上也可同时使用其他语种的文字表示,但应以中文标识为准。 | 纤维含量标签上可同时使用其他语言的文字表示。 | 强调了纤维含量中文标识 |
5.2 | 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注原则 | 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拱顶质量百分率表示。 注:采用显微镜方法的纤维含量以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未知公定回潮率的纤维参照同类纤维回潮率或标准回潮率。如果采用净干含量百分率纤维含量,需明示净干含量。 | 纤维含量一般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 注:对棉型和麻型产品可以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表示纤维含量,但需明示净干含量。采用显微镜方法的纤维含量以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未知公定回潮率的纤维参照同类纤维回潮率或标准回潮率。 | 扩大了适用范围。今后针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注也使用经过公定回潮率修正过的纤维含量。若继续使用净干含量含量进行标注,则必须明示为净干含量。 |
5.4 | 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注原则 | 对没有规范名称的纤维或材料,参照附录B,附录B为原标准中附录C的升级版。 | 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统一名称的纤维,标为“新型(天然、再生、合成)纤维”,部分新型纤维的名称可参照附录C | 对规范名称的纤维或材料做了补充 |
5.5 | 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注原则 | 在纤维名称的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棉(丝光) | 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丝光棉 | 明确了对纤维形态特点描述的位置 |
6.7 | 纤维含量表示方法 |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里料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9),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类别和含绒量(绒子含量)(见示例10) |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9),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类别和含绒量(绒子含量)(见示例10) | 对产品的部位标注更明确 |
6.8 | 纤维含量表示方法 | 有两种级以上不同织物拼接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11~示例14),单个织物面积或多个织物的总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面料(或里料)的拼接织物纤维为及含量相同时,面料(或里料)可合并标注。 | 有两种级以上不同织物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11~示例14),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 |
6.12 | 纤维含量表示方法 | 在产品中含有能够判断为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或存在易于识别的花纹/图案的装饰线(若拆除装饰线会破坏产品的结构),当其含量≤5%时,可表示为“XX除外”,也可单独将其含量标出。如果需要,可以标明特性纤维会装饰线的纤维成分及其占总量百分比(见示例20和示例21) | 在产品中存在易于识别的花纹或图案的装饰纤维或装饰纱线(若拆除装饰纤维或装饰纱线会破坏产品的结构),当其含量≤5%时,可表示为“装饰部分除外”,也可单独将装饰线的纤维含量标出(见示例19)。如果需要,可以标明装饰线的纤维成分及其占总量百分比(见示例20) |
6.13 | 纤维含量表示方法 | 在产品起装饰作用的部分、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连接线和局部填充物等,其纤维含量可以不标。除衬布、衬垫、内胆布等非外露部件外,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等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 在产品起装饰作用的部分或不构成产品主体的部分,、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连接线和局部填充物等,其纤维含量可以不标。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等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
6.14 | 纤维含量表示方法 | 有涂层、胶(黏合剂)、薄膜等难以去除的非纤维物质的产品,可仅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名称。如果需要,说明是否包含涂层或胶等(见示例22、示例23和示例24)。 | 有涂层、粘着剂等难以去除的非纤维物质的产品,可仅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名称。 |
7.1 | 纤维含量允差 | 注:由于山羊绒纤维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 “疑似羊毛”的现象。山羊绒含量达95%级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标注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全山羊绒”;山羊绒混纺产品中疑似羊毛不超过山羊绒标称值的5%;羊毛产品中可含有山羊绒。 | 注:由于山羊绒纤维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 “疑似羊毛”的现象。山羊绒含量达95%级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标注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全山羊绒”。 | 对部分内容作调整,特别是低含量组分纤维含量的标注,放宽了要求 |
7.4 | 纤维含量允差 | 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当标签上的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5%;当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 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5%时(填充物≤30%),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标称值的30%。 |
7.5 | 纤维含量允差 | 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或两种及以上纤维总量≤0.5%时,可不计入总量。如果适用,可标为“含有微量XX”,或“含微量其他纤维”(见示例29和示例30)。 | 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0.5%时,可不计入总量。标为“含有微量XX”(见示例29和示例30)。 |
8 | 纤维含量标识的符合性判定 | 无 | 产品某些主要部分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 | 删除条款 |
附录A | 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 明确背提包不适用本标准。 | 未明确背提包 | 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