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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新标准解读 ——GB/T29862-2013与FZ/T01053-2007比较
信息来源:厦门市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4-12-03 14:46:29 点击数:
 专家简介
黄宏驰,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化工及轻纺检测室检验工程师,主要检验检测方向:轻工橡塑产品、纺织服装、建筑材料等;熟悉相关产品标准参数要求和检验标准检验方法。目前为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在读研研究生,论文课题方向:人造板及其制品当中甲醛污染消除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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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纤维成分含量是纺织产品的主要品质指标,产品原料成分的优劣决定了产品价值。纤维含量的标注是企业向消费者传达产品原料成份的最直接的方式,也是企业向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和明示担保,是商品是否货真价实的主要内容。对于消费者而言,纤维含量的标注是了解服装材料和性能的依据,消费者可根据穿用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穿着的服装,起着引导消费者购买的重要作用。

  目前,在国内市场监督抽查中,屡屡出现纤维含量标识不合格现象,有些甚至涉及知名品牌。国家强制性标准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强制规定了产品的使用说明中必须要有纤维含量的标识,要求“应按照FZ/T 01053-2007的规定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将于今年5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纺织行业标准FZ/T 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即行废止。纺织品标识从行业标准提升到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纺织品标识,提升纺织品质量,同时对纺织品行业和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全国的纺织品检测结果来看,纺织品标识项目及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量约占所有纺织不合格品中的70%,其中绝大部分是因为纤维含量标识不规范而导致的不合格。

  因此,该标准的实施,将对纺织服装产业产生较大的影响。对《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新旧标准——GB/T29862-2013FZ/T01053-2007进行比较,找出差异,帮助生产企业重视和了解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显得十分重要。

  GB/T298622013FZ/T010532007两个标准的主要差异详见表1

GB/T298622013FZ/T010532007两个标准的主要差异

条款号

标准条款

GB/T 29862-2013

FZ/T 01053-2007

差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取消ISO 20761999 纺织品-人造纤维-属名;

修改GB/T 4146GB/T4146.1

ISO 20761999纺织品.人造纤维.属名

删除条款

4.6

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含有两个及以上且纤维含量不同对的制品组成的成套产品;或纤维含量相同,但每个制品作为一单独产品销售的成套产品,则每个产品上应有各自独立的纤维含量标签。

含有两个或以上且纤维含量不同对的单元制品组成的成套产品;或纤维含量相同,但每个单元作为一单独产品销售的成套产品,则每个产品上应有各自独立的纤维含量标签。

删除单元概念

4.7

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纤维含量相同的成套产品,并且成套交付给最终消费者时,可将纤维含量的信息仅标注在产品中的一个制品上。

纤维含量相同的成套产品,并且成套交付给最终消费者时,可将纤维含量的信息仅标注在产品中的一个单元上。

删除单元概念

4.10

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纤维含量标签上也可同时使用其他语种的文字表示,但应以中文标识为准。

纤维含量标签上可同时使用其他语言的文字表示。

强调了纤维含量中文标识

5.2

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注原则

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拱顶质量百分率表示。

注:采用显微镜方法的纤维含量以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未知公定回潮率的纤维参照同类纤维回潮率或标准回潮率。如果采用净干含量百分率纤维含量,需明示净干含量。

纤维含量一般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

注:对棉型和麻型产品可以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表示纤维含量,但需明示净干含量。采用显微镜方法的纤维含量以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未知公定回潮率的纤维参照同类纤维回潮率或标准回潮率。

  扩大了适用范围。今后针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注也使用经过公定回潮率修正过的纤维含量。若继续使用净干含量含量进行标注,则必须明示为净干含量。

5.4

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注原则

  对没有规范名称的纤维或材料,参照附录B,附录B为原标准中附录C的升级版。

  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统一名称的纤维,标为“新型(天然、再生、合成)纤维”,部分新型纤维的名称可参照附录C

对规范名称的纤维或材料做了补充

5.5

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注原则

  在纤维名称的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棉(丝光)

  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丝光棉

明确了对纤维形态特点描述的位置

6.7

纤维含量表示方法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里料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9),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类别和含绒量(绒子含量)(见示例10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9),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类别和含绒量(绒子含量)(见示例10

对产品的部位标注更明确

6.8

纤维含量表示方法

  有两种级以上不同织物拼接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11~示例14),单个织物面积或多个织物的总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面料(或里料)的拼接织物纤维为及含量相同时,面料(或里料)可合并标注。

  有两种级以上不同织物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11~示例14),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

6.12

纤维含量表示方法

  在产品中含有能够判断为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或存在易于识别的花纹/图案的装饰线(若拆除装饰线会破坏产品的结构),当其含量≤5%时,可表示为“XX除外”,也可单独将其含量标出。如果需要,可以标明特性纤维会装饰线的纤维成分及其占总量百分比(见示例20和示例21

  在产品中存在易于识别的花纹或图案的装饰纤维或装饰纱线(若拆除装饰纤维或装饰纱线会破坏产品的结构),当其含量≤5%时,可表示为“装饰部分除外”,也可单独将装饰线的纤维含量标出(见示例19)。如果需要,可以标明装饰线的纤维成分及其占总量百分比(见示例20

6.13

纤维含量表示方法

  在产品起装饰作用的部分、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连接线和局部填充物等,其纤维含量可以不标。除衬布、衬垫、内胆布等非外露部件外,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等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在产品起装饰作用的部分或不构成产品主体的部分,、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连接线和局部填充物等,其纤维含量可以不标。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等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6.14

纤维含量表示方法

  有涂层、胶(黏合剂)、薄膜等难以去除的非纤维物质的产品,可仅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名称。如果需要,说明是否包含涂层或胶等(见示例22、示例23和示例24)。

  有涂层、粘着剂等难以去除的非纤维物质的产品,可仅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名称。

7.1

纤维含量允差

  注:由于山羊绒纤维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 “疑似羊毛”的现象。山羊绒含量达95%级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标注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全山羊绒”;山羊绒混纺产品中疑似羊毛不超过山羊绒标称值的5%;羊毛产品中可含有山羊绒。

  注:由于山羊绒纤维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 “疑似羊毛”的现象。山羊绒含量达95%级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标注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全山羊绒”。

对部分内容作调整,特别是低含量组分纤维含量的标注,放宽了要求

7.4

纤维含量允差

  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当标签上的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5%;当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5%时(填充物≤30%),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标称值的30%

7.5

纤维含量允差

  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或两种及以上纤维总量≤0.5%时,可不计入总量。如果适用,可标为“含有微量XX”,或“含微量其他纤维”(见示例29和示例30)。

  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0.5%时,可不计入总量。标为“含有微量XX”(见示例29和示例30)。

8

纤维含量标识的符合性判定

  

  产品某些主要部分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

删除条款

附录A

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明确背提包不适用本标准。

未明确背提包

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从表1可以看出, 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的要求对比FZ/T010532007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例如,GB/T298622013标准6.14条款,明确“一旦出现涂层、粘着剂等非纤维物质时,需要说明其存在”,对标识内容的完整性要求更高。另外,GB/T298622013对于出现低含量组分纤维时,要求FZ/T010532007标准放宽。特别是FZ/T010532007当纤维含量小于10%的时候,允差为:±30%,而GB/T298622013则是要求该纤维实际含量不得为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含量过低,随机误差等原因能导致低组分纤维的报出结果出现较大偏差。因此,GB/T298622013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容错性,降低了企业的运营风险。比如,按GB/T2910.20规定步骤,使用NN-2甲基乙酰胺溶解氨纶的过程,若有聚酯纤维存在,则按标准在最后结果计算时,聚酯纤维含量需乘以1.01的补偿系数(该不溶纤维在溶剂损失系数),但由于不同品种、处理工艺的聚酯纤维自身差异出现过溶,导致氨纶含量(通常在2%10%之间)高于手工拆分法的情况。以氨纶标称含量明示2%为例,在FZ/T010532007中的含量允差为:2%×30%=0.6%,即报出值只允许在1.4%2.6%之间波动;如果按照GB/T298622013要求,该纤维实际含量不得为零即可,指标放宽减少了企业的风险,实质上是为企业减低了负担。

   最重要的是对纤维含量的表述进行了明确规范。长期以来,对针织产品的纤维含量通常不计入公定回潮率,使用净干含量进行表示。而对于梭织类产品,则使用计入公定回潮率进行修正过后的纤维含量。这两种结果的报出值存在较大差异,例如按照GB/T9994规定,粘胶纤维的公定回潮率为:13.0%,羊毛毛织品的公定回潮率为:14%。两种表述法根据服装面料的组织结构不同而同时并行,给企业对制成品的纤维含量标注增加了难度,提高了风险。结合GB/T298622013的颁布,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织品分会(SAC/TC209/SC6)发函《关于对针织产品纤维含量标识问题的说明》[全纺标针秘字(2014)42]也对该内容进行了说明:原则上自,针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注也使用经过公定回潮率修正过的纤维含量,该期限之前生产上市的产品标称值默认为净干含量,之后生产的产品若继续使用净干含量含量进行标注,则必须明示为净干含量。

  总之,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颁布实施无疑是对FZ/T010532007标准的提升。因此,正确标注纺织品的纤维名称及纤维含量,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产品,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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