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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第三方评价性检验、质量仲裁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委托检验;及有关标准的制、修订,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研制等任务,是完全独立于开发、生产、使用、销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国家法定的公正检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