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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广告代言这些领域禁入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报 发布时间:2023-11-10 00:00:00 点击数:

《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广告代言人的范围扩大至直播带货场景中,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可见,伴随着大众传媒的快速发展,无论明星或素人,都有可能介入到广告代言活动中。

那么,广告代言有哪些注意事项呢?现就《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重点提示如下:

两类主体不得担任广告代言人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代言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这些商品或服务不得代言

01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五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02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利用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03

不得为烟草广告进行代言。(《广告法》第二十二条)

04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05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06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禽畜、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不得利用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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