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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假广告权益受损,可要求赔偿!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报 发布时间:2023-02-27 00:00:00 点击数: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伴随生活质量的提高,医疗美容行业迅速发展,出现了虚假宣传、仿冒混淆、诱导消费等行业乱象问题,涉及医疗美容的投诉举报也在逐渐增加。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提醒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要认真了解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和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下为医疗美容行业关于广告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虚假广告中推荐商品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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