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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锤定音!市场监管总局:“辣条”按照调味面制品进行监管
信息来源: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发布时间:2019-12-12 12:00:00 点击数:

作为零食界的“扛把子”

“辣条”的地位可以说无人撼动

但是长期以来

“辣条”属于哪一类食品

是业界争论不休的话题

在搜索引擎查询“辣条”的归属类别

动辄就有数十万条各类信息出现

甚至一度引发

“辣条标准”的“南北之争”

但就在近日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辣条”类食品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

而在此次公告出台前,“辣条”产品标准的“南北之争”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

“辣条”归属类别不明确,一度曾引发产品标准的“南北之争”。

2018年9月,当时的湖北省食药监局发布的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显示,卫龙、谢博士、小鹏食品、香铛铛、钟芹辉等多款“辣条”产品被检出不合格——均被检出不得使用的添加剂。

而作为“辣条”的龙头企业,卫龙则回应称,按照生产地河南省的标准,其生产的产品完全合格。

“辣条”的添加剂使用,到底应当按照河南省的要求,“参考糕点类、膨化食品类相关国家标准”,还是应当按照湖北省的要求,“纳入‘方便食品’进行管理”?当时一度引发辣条标准的“南北之争”。

而就在2019年8月,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公告称,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食品》。

可以说,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公告,在事实上终结了辣条标准的“南北之争”,便于各地统一标准,进行更高效的监管。

此外,公告还要求严格标签标识管理,不得使用低俗、误导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名称,标签标识的信息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公告还倡导减盐减油减糖,要求企业制定食品企业标准,降低调味面制品中盐、脂肪、糖含量,提升产品营养健康水平。各地教育、卫生、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健康饮食习惯。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调味面制品(包括俗称的“辣条”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统一“辣条”类食品分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相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严格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和设施条件管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要求,加强生产过程卫生管理,保持厂房及设备设施清洁,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严防生物、化学、物理污染。

  三、加强原辅料和生产过程管控。生产企业要严格供应商审核和原料检验,不得采购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原辅料,必须保证购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合格。加强生产工序、包装、贮存等关键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和成品出厂检验,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严格标签标识管理。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理。食品名称要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使用低俗、误导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名称。标签标识的信息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

  五、倡导减盐减油减糖。生产企业要参照《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相关要求,改进生产工艺,改善产品配方,制定食品企业标准,降低调味面制品中盐、脂肪、糖含量,提升产品营养健康水平。各地教育、卫生、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健康饮食习惯。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调味面制品企业的生产许可,加强生产企业、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2月10日

 虽然“辣条”美味难挡 

 但为了身体健康 

 切不可贪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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